(2012年2月20日来凤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)
决定任命:
严文华同志为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;
谭 英同志为县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;
杨光红同志为县人民法院绿水人民法庭庭长;
吴 文同志为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;
向世贵同志为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;
邓青乔同志为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;
吴志勇同志为县人民法院执行实施庭副庭长;
唐桂生同志为县人民法院三胡人民法庭副庭长;
张 军同志为县人民法院旧司人民法庭副庭长;
杨克昌同志为县人民法院旧司人民法庭副庭长;
李 明同志为县人民法院大河人民法庭副庭长;
张 敏同志为县人民法院审判员、大河人民法庭副庭长。
决定免去:
吴志勇同志县人民法院旧司人民法庭副庭长职务;
唐桂生同志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职务;
张 军同志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职务;
严文华同志县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职务;
谭 英同志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职务;
杨光红同志县人民法院大河人民法庭庭长职务。